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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巡回审判的运行现状及出路

2016-01-25 20:38:54   来源:   点击量: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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诞生于建国前,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农村地域广袤、交通不便、群众法律素质不高的背景下,巡回审判因其“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特性,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浓墨重彩的一笔。然而,巡回审判在运行过程中却遭遇了部分当事人对巡回审判存在抵触心理、物质及经费保障短缺、庭审安全存在隐患、审判的严肃性难以彰显等困难和不足,从而导致一些法院和法官对巡回审判往往采取消极对待的态度。因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以确保巡回审判活动顺利开展。

一、基层法院巡回审判的现实基础


(一)巡回审判符合现阶段国情


现阶段,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无庸置疑的是,许多农村地区的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素养还远远不够,法律意识依然比较淡薄。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强、诉讼能力低、举证意识差,“不知告、不敢告、不会告”仍然是农村群众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普遍存在的问题。并且,诉讼所具有的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的特点,使普通民众面对突如其来的侵害时,往往束手无策,所以,对巡回审判的需要是相当迫切的。巡回审判,除了审判场所发生变化以外,法官中立、平等待人的态度并没有改变。在纠纷发生地的众多群众旁听的情况下开庭,既能展现法律的公正与透明,又能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进而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因而,作为体现司法为民精神、方便群众诉讼的巡回审判是符合现阶段国情的。


(二)巡回审判符合我国的地理环境


我国是一个幅原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人口分布不平衡。在中西部的许多农村、偏远山区,群众出行极为不便,到法院或法庭有时要走百十里路,来回有时需要半天或一天时间,既耽误农忙,又浪费交通费用。巡回审判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能使更多的群众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巡回法庭的法官来到,他们也许根本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纠纷也因此在生活中长期存在,从而沉淀在民间,直接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所以,农村人民群众对巡回审判的依赖显然是迫切的。


(三)农村矛盾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巡回办案的必要性


从总体来看,在农村地区,人民群众之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简单案件,当事人双方也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处理不好就极易产生矛盾激化。这些纠纷一般通过调解或一次开庭就能够得到解决。利用巡回办案这种相对轻松、人性化的开庭形式,不但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群众矛盾,也能使农村群众的社会关系变得更融洽和稳定,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四)巡回审判是“司法为民”的要求


审判工作应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通过审判活动的开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亲民之声、便民之举、惠民之实,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审判实践中采取的炕上法庭、院落法庭、田头法庭、林间法庭等巡回审判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便捷的服务,节省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减轻了诉累。可见,“面向农村、面向农民、面向基层”的巡回审判是一种“司法为民”的举措,是方便群众诉讼的合理机制,是顺应人民群众殷切期盼和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为民、利民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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